常规拍卖流程
常规拍卖流程示意图:

图1 资产拍卖业务流程——委托拍卖

图2 资产拍卖业务流程——参加竟投
一、洽淡、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威处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标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 不动产(如住宅、写字杰等),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无抵押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的证明。若为共有财产,应提供共有财产人同意委托拍卖证明书;
- 动产:应根据当时购入发票或投资证明文件等。
- 汽车: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国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旧车应提供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证(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养路费证。
- 船舶:应提供:
- 船舶国籍证书
- 船舶所有权证书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交通厅国际航线营运证
- 水路运输许可证
- 船舶电台执照
- 般体入级证书
- 轮机入级证书
- 国际载重线证书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 货舱设备安全证书
-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 国际吨位证书
- 船舶卫生证书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设备:应提供购买发票,使用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评估
- 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四、拍卖公告
-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 拍卖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
- 拍卖展示时间、地点;
-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24小时撤回拍卖标的,必须通过报纸或新闻媒体发布。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付了合理费用。
五、展示,看样
-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
-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 拍卖标的品质以现状为准,不去看样或错过看样时间均视为认可品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品质有异议。
六、拍卖的实施
- 报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受买的,需出示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若未成交则如数退还。
-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入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
- 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 领取竞买号牌,准时参加拍卖。
- 拍卖会
- 拍卖会必须由中国注册师主持。
-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和注意事项等。
-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收回拍卖标的。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当地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结算、移交
- 佣金
-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时,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 保管移交
- 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