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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拍卖流程
常规拍卖流程

常规拍卖流程示意图:

委托拍卖流程图

图1 资产拍卖业务流程——委托拍卖

参加竟投流程图

图2 资产拍卖业务流程——参加竟投

一、洽淡、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威处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标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 不动产(如住宅、写字杰等),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无抵押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的证明。若为共有财产,应提供共有财产人同意委托拍卖证明书;
  2. 动产:应根据当时购入发票或投资证明文件等。
    1. 汽车: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国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旧车应提供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证(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养路费证。
    2. 船舶:应提供:
      1. 船舶国籍证书
      2. 船舶所有权证书
      3. 船舶营业运输证
      4. 交通厅国际航线营运证
      5. 水路运输许可证
      6. 船舶电台执照
      7. 般体入级证书
      8. 轮机入级证书
      9. 国际载重线证书
      10.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1. 货舱设备安全证书
      1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3. 国际吨位证书
      14. 船舶卫生证书
      15.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 设备:应提供购买发票,使用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 拍卖的时间、地点;
  5. 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6.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评估

  1. 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3.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四、拍卖公告

  1.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 拍卖时间、地点;
    2. 拍卖标的;
    3. 拍卖展示时间、地点;
    4.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24小时撤回拍卖标的,必须通过报纸或新闻媒体发布。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付了合理费用。

五、展示,看样

  1.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
  2.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 拍卖标的品质以现状为准,不去看样或错过看样时间均视为认可品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品质有异议。

六、拍卖的实施

  1. 报名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受买的,需出示书面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若未成交则如数退还。
    3.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入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
    4. 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5. 领取竞买号牌,准时参加拍卖。
  2. 拍卖会
    1. 拍卖会必须由中国注册师主持。
    2.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和注意事项等。
    3.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收回拍卖标的。
    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当地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结算、移交

  1. 佣金
    1.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时,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2.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3. 保管移交
    1. 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2.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